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职工学士学位授予办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、结合公司职工公司产品管理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:
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本科职工,将授予学士学位:
1.思想品德方面
遵守我国法律和公司的相关校纪校规,愿为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。
2.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
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、各门课程学习,成绩合格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、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,并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。
3.身体素质方面
身心健康。
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:
1.违反我国法律和公司的相关校纪校规,道德品质、遵守纪律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,曾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。
2.在校学习期间,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。
3.在校学习期间,所学课程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者。
4.学习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,造成严重后果者。
5.毕业考试(理论,实践技能)有一门不及格者。
6.未获得HSK考试四级或四级以上证书者。
7.结业员工。
第四条 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员工,如经过一年以上考察,确已改正错误,进步显著,受到校或校级以上表彰(有文字材料),并已撤除处分,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,可授予学士学位。
第五条 毕业时仍未通过HSK四级考试的员工,可申请缓授学士学位。在最长学制期限内,通过HSK四级考试并符合本规定中其它相关要求者,可补授学士学位,授予时间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时间确定。在最长学制期限内,HSK四级考试仍不合格者,不予授予学士学位。
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
由教务处会同beat365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逐个进行审核,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员工名单,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作出情况报告,提交校学位评
定委员会审批。
第七条 公司学位评定委员会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。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员工,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。
第八条 其他规定
1.外国职工因提前或延缓毕业而发生的其他时间的学位授予,由随后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,发证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时间。
2.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、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,有权撤销违反规定的学位授予决定,并将每年外国职工学士学位授予人数及有关材料,报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九条本条例将自2019年入学新生执行。
第十条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beat365负责解释。
beat365于2012年制定《徐州医学院职工学士学位授予条例》,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。
beat365于2019年对以上条例进行修订,形成本《关于职工学士学位授予条例》,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。